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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一錘定音:香港國安委有權拍板!

大公報 大公文匯 2023-04-09

本文要點

此次人大釋法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法定責任、規範了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有效解決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息紛止爭,一錘定音。

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新聞截


大公報綜合記者龔學鳴、新華社 報道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如下解釋:

國安委的決定 不受司法覆核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現予公告。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歡迎及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他表示,人大釋法並非針對個案,而是對於普遍性的原則和義務做出釐清,明確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和職權,正正體現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230日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會見傳媒,回應人大釋法。中通社

釐清國安委職權 非針對個案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香港國安委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二是香港國安委會積極履行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職責。

他續說,三是特區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四是特區政府會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的規定,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並按照香港國安法實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他說,釋法體現了法治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按憲法和香港國安法對法律的解釋權有最高權威性及約束力,而香港法院按基本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終審權。這個憲制安排充分體現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與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在特區法律制度中各自履行其職能的法治原則。釋法清晰展示了香港國安法與特區現行普通法制度的銜接和兼容。

李家超在晚上的記者會上就行政長官如何判斷危害國安的行為問題回應表示,會考慮所有因素,根據所有掌握到的事實和資料,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這是國安法本身具有的內容,這項權力早於條文生效時已有,此次人大釋法沒有增加任何新內容,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

對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李家超說,香港國安委做出任何決定,會充分考慮符合基本法的法律原則。

他補充說,此次釋法主要適用於無本地執業資格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其適用範圍窄,香港絕大部分案件與國家安全無關,仍可由海外律師參與辯護。

國安公署:釋法對完整準確實施國安法意義重大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就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發表談話。

發言人表示,根據國務院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進一步闡明立法原意,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行政長官在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地位和職責,解決了香港國安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對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實施香港國安法意義重大。

發言人指出,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社會普遍擔憂未取得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會對案件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帶來風險。行政長官就此提出對香港國安法釋法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釋法,符合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表明了中央堅持依法治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堅定決心,有力維護了香港國安法權威,進一步鞏固了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是正當、必要之舉。

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須遵從

發言人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必須遵從和執行。此次釋法進一步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對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具有作出判斷和決定的權力,明確了行政長官對有關問題的認定權,有助特區國安委和行政長官更加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支持特區國安委落實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人大釋法,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發言人表示,我們相信香港社會各界一定會珍惜香港來之不易的良好發展局面,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續依法處理國安案

司法機構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機構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司法機構會繼續按《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法工委:及時妥善解決分歧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介紹了有關法律解釋出台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閉幕,由栗戰書委員長(主席台上右三)主持會議。會上通過了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華社

就釋法的背景目的,該負責人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港澳辦負責人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了說明。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該等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為了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的、可行的。

就釋法的法律依據,該負責人指出,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就釋法的主要內容,該負責人表示,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共有一個導語段、三個條文,包括了立法法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

該負責人具體指出,本解釋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均應當尊重和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特首證明書 判定是否涉國家機密

該負責人又指出,本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該負責人續指出,本解釋第三條明確了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國安法實施遇障礙 兩條文助化解

行政長官有關報告提出,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了解釋,應當如何理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指出,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都是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回答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問題。從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釋法實踐情況看,一般不是脫離法律有關條款就某一特定問題是否符合該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應。

他舉例說,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含義。

問題是否涉國安 國安委有權拍板

該負責人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據該負責人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同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能夠為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徑,這主要體現在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等規定之中。因而,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來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該負責人具體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了香港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因此,對於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等問題,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是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

該負責人續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或者遇有涉及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該負責人總結道,根據本解釋第三條,行政長官報告提出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的問題,實際上是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這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通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來明確和解決。本解釋進一步明確,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國家層面為特區息紛止爭

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有過多次釋法,這次關於香港國安法的釋法與以往的釋法相比有哪些異同?如何理解本次釋法的效力?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指出,法律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就香港特區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一次解釋國籍法、五次解釋基本法,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釋法經驗和做法,已經為香港社會各界所熟悉,其效力得到普遍認同。

2016年,市民及團體紛紛集會反「港獨」,力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上的宣誓問題釋法。(資料圖片)

該負責人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有關釋法內容已成為我國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別是在香港特區方面釋法的實踐,為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借鑒。

解釋基本法國安法 遵循不同條文規定

該負責人強調,解釋香港基本法和解釋香港國安法,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但不宜簡單等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解釋香港基本法和本次解釋香港國安法,都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職權。區別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還需要遵循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而解釋香港國安法遵循的直接依據是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兩部法律關於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

就本次釋法的效力,該負責人表示,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這同樣適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

釋法不損特區高度自治權

行政長官有關報告提出的有關案件聘請海外律師許可問題在香港本地已經完成了相關司法程序,本次釋法是否會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否會影響選擇律師的權利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必須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解釋法律,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

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於立法解釋,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不同於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審理中作出的司法解釋。

該負責人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履行憲制責任的必然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應當在行使各自職權中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該負責人續指,香港國安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國務院有關議案時有意見明確提出,適應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這一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

大公報社評|「人大釋法」息疑止爭 無損特區司法獨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法定責任、規範了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有效解決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息紛止爭,一錘定音。「人大釋法」效力等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地位,必須得到不折不扣落實,香港國安委須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有效防範、化解威脅國安的風險隱患。同時,各界也要充分認識到,釋法無損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亦無針對任何具體司法判決,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繼續得到保留,未來前景一片光明。


此次釋法具有特殊的背景。早前香港特區法院批准海外律師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判決,引發重大爭議。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有關報告,認為相關判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社會各界亦普遍認為,釋法才能根本解決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審議,最終通過了釋法決定。從釋法內容來看,從三個層次闡明了國安法條文的含義,以及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


第一,進一步明確香港國安委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有法定權力對是否涉及國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且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任何機構和組織、個人,均應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第二,進一步明確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的相關認定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第三,明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屬於上述規定的需要認定的有關行為,同時明確了若法院沒有提出或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安委就要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此次釋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一方面有效解決了香港國安法在適用中的重大爭議,明確了國安法相關條款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有效解決了涉及國安法案件處理所面臨的具體法律問題。另一方面,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通過釋法規範了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權力,形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應當看到,經過此次人大釋法,香港國安委、特區法院的權責、程序、要求,都已經十分清晰,不再存有任何疑義。


「人大釋法」具有不可質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昨日指出,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這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這同樣適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釋法公布之後立即作出回應,表示會落實釋法要求,「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各界期待,特區政府能及時採取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好國安法,進一步完善本地法律和執行機制,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必須指出的是,此次人大釋法是釐清立法原意,並不針對具體個案:一無損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二不會壓縮海外律師在香港參與法律服務的空間,三無損香港的言論和新聞自由。事實上,中央始終重視並維護香港的法治,始終支持香港保留和發展普通法制度。中央也樂見不同國籍的普通法系海外律師在符合香港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參與特區法律服務。更何況,國安法案件不過佔香港整體案件的極小比例,海外律師在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服務空間,依然十分廣闊。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權,對香港國安法條文作出解釋,明確了立法原意、法律含義,確立了相關原則,規範了程序,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意義。「人大釋法」再次發揮了息紛止爭的作用,為推動香港凝心聚力,向前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香港特區各界須共同努力,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編輯:長安

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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